汕头校友会

校友会章程 

日期:2009-8-25 来源: 汕头校友会 阅读:3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集美大学校友会汕头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属于联合性、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由历年来在本校工作或本校毕业的校友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及一切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联系,进一步弘扬陈嘉庚先生倾资办学的爱国主义精神。鼓励校友共同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发展母校教育事业而献计献策。为校友各自事业的发展而尽心尽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集美大学校友会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所:汕头市长江路发展大厦南座思云阁展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按照本会宗旨与海内外广大校友进行联系和往来。

(二)    为各校友与友之间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帮助。

(三)    不定期召开校友代表大会,共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大计,为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历年来在集美师范、集美学校水产科、集美学校商科、集美幼稚师范、集美乡村师范、集美水产航海学校、集美商业学校、集美师范学校、集美航海学校、福建财经学校,厦门师范专科学校、集美航海专科学校、集美师范专科学校、集美财经专科学校、集美航海学院、厦门水产学院、福建体育学院、集美财经高等专科学校、集美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以及在集美大学学习、工作过的校友,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四)   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劝;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质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经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权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广大校友中有重大声誉的和较大影响的;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事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社团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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